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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黑产牛!万一被抓了你需要知道这些!
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依照公检法的分工为侦查阶段(1-3)、公诉阶段(4)、审判阶段(5)。
(1)被抓后,也就是刑事传唤,你会被带至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会对你采取讯问,并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羁押于看守所,并签刑事拘留证。
(2)被刑事拘留后,你会在看守所里过上30天的生活,在30天内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要提请检察院对你进行逮捕措施,检察机关会在7天内决定是否对你进行逮捕。
(3)被逮捕后,你会签逮捕证,此时意味着你要在看守所内待上很长一段时间了,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继续侦查期限,在此时间内对你所涉嫌的案件持续侦查取证,并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将你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4)被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检察官会对你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最多于一个半月内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至法院。
(5)被起诉至法院后,法官至迟会在三个月内对你的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在(1)发生后,你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你的家人,由你的家人委托擅长你所涉嫌案件领域的律师。在此我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律师和医生类似,法律的门类很多,一名律师不可能对任何类型的案件都精通,所以一定要找专业对口的律师。
在(2)发生后,家人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你所羁押的看守所送去合适的衣物,并在账户上打些钱作为生活费。最好的是去收物室问清楚可以送哪些以及衣物的要求。同时积极配合律师,退赃以及请求受害人谅解等,争取办理申请取保候审等。
在发生(4)后,律师可以至检察机关阅卷,也就是可以查阅你涉嫌案件的全部证据内容,此时,你应当积极与律师沟通案件的走向,对罪名或证据有异议的,尽量在这个阶段委托律师与检察官多沟通,这都需要你的配合与律师的办案经验,通过法律依据和证据事实做支撑。
在发生(5)的时候,你已经收到起诉书了,有时会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的主要就是起诉书里对你的指控内容,你需要仔细阅读起诉书里的内容。在此期间,尽可能收集对你有利的用于证实罪轻的证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遵纪守法
黑产?算算能判多少年
举例释法(当事人采用化名,案件虚构,如有雷同,纯属BUG)
案情简介:
在我国南部有个刚成立的攻击小组,领导者外号太君,组织成员都以代号相称,主要成员有李华、张三、韩梅梅、李雷,该组织决定采用DDOS方式帮助其它黑色产业链上的同行攻打同行,牟取利益,但组织成立不久,有天晚上,李华因为嗑药搞错了IP地址,打了某知名电商网站,虽然没有打死,但惊动了网安,于是侦查机关就在某个月黑风高夜将太君的老巢端了,并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当日,碰巧韩梅梅和李雷两人在洗浴中心玩耍,未被抓获,于是被网上通缉,因迫于良心的谴责,数日后韩梅梅投案自首,而李雷也不幸在另一个洗浴的场子里被扫黄小组抓获然后归案。
五年前因盗刷游戏公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加入该小组,属于累犯。
韩梅梅属于投案自首。
张三今年才17周岁。
李雷在侦查期间,举报并配合侦查机关抓获的另外一波邪恶组织。
量刑规范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量刑呢
首先,量刑时有起点的,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另法定刑均有一定的幅度,下限为法定最低刑,上限为法定最高刑,根据该案的客观事实,法官在法定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基准刑。
一、先看张三,该被告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此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到50之间。
二、再看,该组织中主次分明,太君和李华为主犯,其它三人为从犯,对此,作为从犯的三人的量刑可以依照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到50之间;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对于韩梅梅的自首情节,可以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四、李雷因为在侦查期间有立功表现,于是对于该立功情节,可以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到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五、除了太君以外,四人均能向侦查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于是对于坦白情节,可以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等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到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到50
六、在审判过程中,太君发现情况不对,于是只能当庭自愿认罪,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以下。
七、因为该组织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于是各被告觉得赔偿损失并希望取得对方谅解,再次可以综合考虑:
(1)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
(2)赔偿单未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20以下。
八、另外李华因为是累犯,所以综合考虑其前后罪的性质、前罪执行完毕后再犯的实际长短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百分10到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综合以上,大伙要知道,量刑结果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认定,因此同样的犯罪行为遭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非常正常的。当然以上都是法律概述,事在人为,实务中还是会掺杂许多其它因素。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开始出现了职业化制作、提供和出售此类程序、工具的团队,导致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严重破坏了我国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秩序,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该条罪名,将该类行为独立设为刑法的罪名,对这些“帮助行为”给予了有效打击。
本节对该罪名做详细解释,望认真学习。
依照《刑法》第285条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6周岁以上自然人以及单位。该罪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帮助行为”,理解本法条,重要在于“专门”一词,法条的大致内容可以理解为:
如果嫌疑人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专用性”,且满足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嫌疑人提供的其它程序、工具,需要以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才构成犯罪。
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是否获利,并非入罪的必要门槛)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专用性”的理解,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程序、工具本身具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对此大多通过程序、工具主观上的开发目的予以判断。其次,程序、工具本身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常见的很多木马程序具有故意逃避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的功能,当然也有类似Terminal Service这样用于远控的“中立性”的程序。最后,程序、工具获取数据和控制的功能,在设计上既能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得以实现,如“灰鸽子”、“网银大道”等通过记录键盘操作来非法获取账号、密码等数据。
《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本罪的量刑标准按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两个档次的程度来划分:
情节严重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的五倍以上,即5人为25人,20人为100人等等。
侵入后的动作法律解析
案例:(纯属虚构)
冰总侵入了某关于卫星组织的服务器,后因为担心便找了武林至尊—求高冉总,求高冉总听闻后对冰总打的这套广播体操是赞不绝口,同时提出以6000元的价格向冰总购买了该服务器权限,冉总花那么多钱自然有他的想法,首先冉总乘着管理员不在线,先把服务器内容全部下载了,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这原来是一款拥有百万注册玩家的国际联网红警游戏,里面的游戏币交易量非常可观,于是冉总注册了游戏账号,并在后台给自己的账号UPDATA了价值十万元的游戏币,并在某交易平台出售了游戏币,其次冉总又发现该服务器的流量出口较大,便当做肉鸡用于实施DDOS业务。
行为法律分析:
冉总购买该服务器权限的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冉总明知该服务器权限是冰总非法获取即犯罪所得,仍然花费六千元钱购买,且事后因使用该权限非法获利十万元,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的标准,已经完全满足刑法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规定,大家可以简单想象成家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或调剂店,偶尔也会收一些盗抢财产。
冉总下载服务器内容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冉总下载的服务器内容包含了该游戏的源码,以及百万条用户的真实注册信息,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信息达到五百组即可构成本罪,而冉总已经远远超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即五倍以上标准。有小伙伴会认为冉总下载了该公司的游戏源码,是不是不下载公民信息,下载其它的就不犯法了呀,其实冉总这样的行为也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的够案标准需要给目标公司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案中,冉总因为没有将源码予以出售或者共享给他人,也未自建私服牟利,所以不构成本罪。
冉总种马控制内网服务端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看控制的端数是否超过解释规定的二十台,如果未达到,则不构成该罪,因为实务中控制行为都会有其它的犯罪意图。
冉总利用该服务器实施的DDOS的行为,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主要就看冉总实施攻击的目标属性了,先看攻击目标是否是属于为五百台以上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等基础服务,或者是拥有五万以上用户的大户,再看是否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且是否异常一小时以上,其次看冉总通过提供DDOS攻击的行为非法获利有无达到五千元,最后看攻击对象的数量即是否对十台以上终端实施了攻击行为,满足以上任意一点都可以构成本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这里重点提醒一下的是,攻击BC\QP\SSC等非法目标同样构成犯罪,即黑吃喝一样犯法哟。
冉总利用权限修改游戏账号金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加适宜,非法获利达到五千元即可构成本罪。有人会认为这类行为属于盗窃罪,但是这里金币属于游戏内的虚拟币种,在游戏开发中,该数据实际上是用户实施消费的一种权利模块,不具有稀缺性,这也不同于洗信,即登陆其它玩家游戏账号并盗取装备或金币的行为。也会有人认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仅修改金币数据这一行为来看,冉总并没有破坏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没有通过对数据的修改导致对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损坏,正如某些游戏支付不稳地的情况下,客服运维也可以帮助玩家增加金币数据一样,也不可能导致其它玩家不能正常游戏。
当然,综合以上,冉总的行为并不能依照以上全部并罚,购买行为是后续行为的手段,理论上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后续行为中包括了几个违法事实,而该违法事实之间并无行为与目的等关联,应当独立计算,数罪并罚,具体定罪和量刑司法实践中会依据综合证据进行判断,在此不做讨论。总而言之,遵纪守法、NO ZUO NO DIE。
超出授权范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梦龙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被告人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旭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万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以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
1、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被告人龚旭将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Token令牌等交由卫梦龙登录该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不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Token令牌登录系统,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侵入并下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犯罪,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旨: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区别
关于某人的事情,相信很多朋友通过新闻都有所了解了,为了保护我当事人的隐私,就称呼其为金戈。大致是这样的,金戈以及他的朋友在东南亚某国搭建了博彩类的发布站,再通过黑帽的手段提升该发布站权重。
金戈曾经是我王者荣耀排第一的好友,现在第一是6613,虽然我认为他们的技术都很一般,但事实是都是王者段位,都擅长露娜。。。。跑题了
该事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当时金戈是以非法入侵的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为当时搞了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政府网站,现在已经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被检察院认定为破坏,依据是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了相关操作,也就是挂黑链,这也是黑帽的普遍做法。
插一句:搭建博彩类发布站是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同案犯。
首先破坏和入侵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很大:
1、其中破坏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入侵则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大家都知道,入侵都是抱有目的的,日一个站,要么是为了脱一些数据,要么就是搞一些破坏,当然也有是为了学习了解一下该站的运营情况,很少说是为了展示提高一下自己的技术水平。所以入侵的人往往都会牵扯到其它罪名。
其次法律中对于遭受破坏和入侵的肉鸡也有明确的说辞:
1、对于破坏的肉鸡是不受限制的,包含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
2、对于入侵的肉鸡,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说到这里,可能会认为,我不日这种类型的站,我日其它站,但是上面说了,你日站的目的是什么,而且还有刑法的其它条款规定,不然你可能就涉嫌非法获取、控制等等。
这里讲一个法律规定,为了实施某个犯罪行为,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称为牵连犯,在计算机犯罪领域中,普遍都是择一重罪处罚。
讨论:
贵州大嘴想利用电信一哥的职位弄河南一家游戏公司,他先去机房搞,没搞定,发现核心都在阿里云,然后他自己写了一个挂,想刷金币,但老是被封号,最后他很生气就纠集了宋总写了一个马,再找张总打了入口,成功在核心内网种了马,还安排宝儿去约会游戏公司的管理员,最后每天乘他们约会的机会,UPDATE金币,一个月的时间卖金币赚了七千万,并分给了所有参与人员。
请问大嘴、宋总、张总、宝儿可能涉嫌哪种**罪名?**
传播“私密小视频”的后果
本节举例释法(如有雷同、纯属BUG)
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定义:
刑法第36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定义,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第三款对淫秽物品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案例1:
被告人冉总、冰总二人一同建立了某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淫秽视频、图片文件,吸收包月会员和“影币”会员,并采取收费或点击广告获取其网站“影币”的下载方式,使其网站上的淫秽视频、图片共被下载、浏览7万多次,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冉总、冰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特征明显,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也实际取得了非法利益。
虽然冉总、冰总所经营的网站上的收费制会员仅13名,并未到到够罪标准,其让网站浏览者通过点击广告获取网站“影币”成为“影币”会员,今儿利用“影币”在线观看或下载淫秽视频、图片,实质上是通过增加广告点击量及扩大淫秽电子信息的影响范围,来实现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目的,故本质上还是属于“传播”的行为方式。
因此认定被告人冉总、冰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确。
法律: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解释》规定:
1、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2、淫秽电子感悟、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5、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6、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定罪处罚。
7、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案例2:
宋总和张总是一个有着229人的微信群里的成员。尽管入群较晚,但为了吸引各位成员,建立自己的“老司机”地位,互相炫耀斗车,寻求刺激,博大家一乐,两人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在群内分别转发了近50个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传播了近400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被点击数达到2万人次。
2015年11月二人分别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两年。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宋总和张总彻底懵逼了,一直认为其只是为了搞笑争夺谁是最佳炮王,并没有牟取经济利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更可悲的是群主李总平时一直忙于打理发廊的生意,群里的成员宋总都是其发廊的客户,李总不愿意扫大家的兴,同时担心顾客流失,便一直撒手不管。至公安机关查证,该群有成员229人,共发布淫秽视频534个。 2015年11月,群主李总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可他始终不明白,自己从未发布过淫秽视频,为何要被判刑?
法律: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5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李总作为成员达229人的微信群主,明知成员间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却没有及时告诫、治理、清除相关视频或将发布者踢出群,更没有向有关机构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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